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專業倫理申訴辦法 |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1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30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
壹. 依據 |
| 一. |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 |
二. |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倫理規範」,緒論章。 |
|
貳. 目的 |
| 受理倫理爭議之案件的申訴及解決,以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 |
|
參. 申訴資格 |
| 一. | 申訴人身分可為各地方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 |
| 二. | 被申訴人應為各地方公會會員,被申訴人若非各地方公會會員身份,無法受理。 |
|
肆. 申訴方式 |
| 申訴程序採用「二級制」,先由被申訴人所屬之地方公會進行調處與仲裁,若任一方對地方公會的調處仲裁不服,可以提出再申訴至「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聯會倫委會」)。 |
|
| 一. 申訴程序 |
1. | 申 訴人需填妥「倫理申訴案件_倫理案件申訴申請書」、「倫理申訴案件_誠實証言切結書_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_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_申訴人」,並 連同相關檢附文件,郵寄至被申訴人所屬之地方公會或全聯會倫委會。(為避免遺失建議以掛號或雙掛號郵寄;另各地方公會及全聯會倫委會地址如附件一)。
|
|
2. | 地 方公會收件後由倫理執行秘書協助進行形式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則應組成調查小組逕行處理,調查小組至少由三人組成,並其中一人必須為非被申訴人所屬 之地方公會會員。若向全聯會倫委會提出申請,亦會先行轉交臨床心理師地方公會審理,並於地方公會收件日起算十五日內以正式書面─倫理申訴案件_申訴/再申 訴結果通知書─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案件是否受理。 |
|
3. | 當 申訴正式受理時,被申訴人將收到「倫理申訴案件_申訴/再申訴結果通知書」、「倫理申訴案件_誠實証言切結書_被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_個人資料蒐集 及揭露同意書_被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_作業程序書」、「倫理申訴案件_被申訴人之答辯書」、申訴人之「倫理申訴案件_倫理案件申訴申請書」及相關証 據文件之資料影本。同時申訴人也會收到「倫理申訴案件_申訴/再申訴結果通知書」(受理通知)及「倫理申訴案件_作業程序書」;地方公會亦將結果副知給全 聯會倫委會(「倫理申訴案件_倫理案件申訴申請書」及「倫理申訴案件_申訴/再申訴結果通知書」)。 |
|
4. | 被申訴人可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可針對所涉及違反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審理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調查小組申請延長期限,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 |
|
5. | 收到被申訴人之答辯書後,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程序及提出調查報告與裁決建議。 |
|
6. | 地方公會應於收到被申訴人之答辯書後三十日內,依其辦法做成調處仲裁決議(必要時至多可再延長三十日)。 |
|
7. | 審理過程中在原申訴範圍內,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蒐集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要求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
|
8. | 地方公會將就調查結果及相關法規做出裁決,並把結果以倫理申訴案件_裁決結果通知書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副本以密件轉知全聯會倫委會。 |
|
| 二. 再申訴程序 |
| 1. | 申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在收到地方公會裁決書後十日內,若不服各地方公會之裁決,需填妥「倫理申訴案件_倫理案件申請再申訴書」,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全聯會倫委會(為避免遺失建議以掛號或雙掛號郵寄)。 |
2. | 全聯會倫委會收到再申訴申請後十五日內通知受理,並於收到再申訴申請後六十日內,由三位倫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完成調查程序,並決定是否要請被申訴人、申訴人或地方公會提供更進一步資料。 |
3. | 審理調查程序結束十五日內提出調查報告,提交倫委會做成決議。 |
4. | 全聯會倫委會把決議結果以倫理申訴案件_裁決結果通知書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地方公會。 |
|
| 三. 迴避原則 |
| | 地方公會調查小組成員以及倫委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