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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

111年3月3日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南投縣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臨床心理師工作,建立專業服務體系,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並維護會員權益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南投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保障會員之權益。
二、 規範會員之行為。
三、 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 臨床心理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
五、 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心理服務與研究。
六、 臨床心理師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七、 與其他臨床心理師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八、推動臨床心理師發展之各項活動。
九、臨床心理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十、臨床心理師實務經驗之認定。
十一、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第三章 會 員 及 會 員 權 利 義 務

第六條: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在本會區域內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或喪失會員資格:
 一、 違反心理師法之規定被撤銷證書者。
 二、 現為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會員。
 三、 行為不符合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經本會裁決除名者。
第八條:會員之入會,個人會員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臨床心理師證書、機構服務執業證明書(未執業免具)、身份證影印本,經由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 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 提供與臨床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五、 按期繳納會費。
 六、 個人退會或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 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自繳費通知發文日期起,逾期一個月內電話催繳,第二個月起每月發公文催繳共兩次,予以停權至完成繳費後復權。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一、 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 將職業執照借、租與他人使用者。
 四、 經本會裁決違反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者。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務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以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 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等。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五、 議決有關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 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 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倫理委員及倫理執秘各一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另候補倫理委員及倫理執秘各一人,遇出缺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刪除)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推舉,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三、 聘免工作人員。
 四、 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五、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六、 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七、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九條:理事職權如下:
 一、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 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二十條:監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審核年度決算。
 四、 (刪除)
 五、 (刪除)
 六、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議決通過者。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構備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理監事聯席會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聯席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遞補。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 會員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退會時概不退還。
 (二)每年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整,於年初時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
 (三)已在其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逾半年再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免繳該年常年會費,未滿半年者會費減半。
 三、 會員捐助。
 四、 委託收益。
 五、 專案計畫收入。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監事聯席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半年度開始前先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第三十五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監事聯席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它有關法令辦理之。